你要的原油期货干货都在此

2019/12/23 16:58:10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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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油作为重要的国家战略储备物资,早在2012年证监会领导人就提出推出继美国、英国后的第三个全球性石油期货市场,以争夺石油定价权。我国原油期货的推出将有助于形成反映中国以及亚太地区石油市场供求关系的基准价格体系,通过市场优化石油资源配置,服务实体经济。我国原油期货遵循“国际平台、人民币计价、净价交易、保税交割”的基本思路,其上市将成为国内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国际化期货品种。随着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受理客户申请交易编码的通知》于2017年6月13日起正式受理客户申请交易编码,历时5年之久的中国版原油期货终于迎来第一批开户人。2018年2月9日,中国证监会宣布,原油期货将于2018年3月26日,在上海期货交易所子公司——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挂牌交易。
  一、投资者准入
  为了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期货市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监管要求,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资者方可申请开立能源中心交易编码。
原油期货开户条件
  作为我国首个国际化期货品种,原油期货参与主体除了境内会员,还包含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与境外中介机构。
原油期货参与主体
  二、原油期货解读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中心)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由上海期货交易所出资设立的面向全球投资者的国际性交易场所。于2013年11月6日注册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经营范围包括组织安排原油、天然气、石化产品等能源类衍生品上市交易、结算和交割,制定业务管理规则,实施自律管理,发布市场信息,提供技术、场所和设施服务。
  原油主要的生产和输出地区为中东、美洲等地,中国作为主要的原油消费国之一,主要原油资源来自于进口,对外依存度较高。我国的进口原油品质主要为中东的中质含硫原油,目前全球两大原油期货NYMEX的WTI原油和ICE的布伦特原油均为轻质低硫原油,而我国以中质含硫原油为标准交割品的原油期货上市将会对亚太地区的原油市场价格提供重要参考。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原油期货标准合约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原油期货标准合约
  合约解读
  1、交易品种
  中质含硫原油(是指从地下天然油藏直接开采得到的液态碳氢化合物或其天然形式的混合)。
  2、报价单位
  元(人民币)/桶(交易报价为不含税价格)(目前国内已上市的三家商品期货交易报价均为含税价格)。
  3、合约交割月份
  最近1-12个月为连续月份以及随后八个季月,如目前最近的交易合约为1706,那么盘面上挂盘交易的有1706、1707、1708、1709、1710、1711、1712、1801、1802、1803、1804、1805(1-12个月的连续月份),1806、1809、1812、1903、1906、1909、1912、2003(随后的八个季月)  ,共有20个合约交易。
  4、最后交易日
  交割月份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如1706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5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5月31日)。
  注意:自然人客户必须在最后交易日前八个交易日收盘前将该原油期货持仓调整为0手。
  5、交割品质
  中质含硫原油,基准品质为API度32.0,硫含量1.5%,具体可交割油种及升贴水由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另行规定。
  6、保证金计算
  假设当前原油期货合约报价为350.0元/桶,按照交易所标准最低5%的保证金计算,一手原油期货合约需要350.0元/桶×1000桶/手×5%×1手=17500元。
  三、交易要点解读
  1、交易
  日盘交易时间为:9:00-11:30,13:30-15:00,夜盘交易时间从晚上21:00开始,夜盘结束时间以交易所公布为准。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原油期货交易时间
  交易指令包括限价指令、立即成交剩余指令自动撤销指令(FAK指令)、立即全部成交否则自动撤销指令(FOK指令)和能源中心规定的其他指令。
  交易下单数量:每次最小下单数量为1手,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500手,能源中心另有规定的除外。
  2、套期保值
  客户可通过期货公司向能源中心申请套期保值额度。套期保值额度分为一般月份的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和临近交割月份的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
  套保业务特点
  自动转化:已申请一般月份套保而未申请临近交割月份套保额度,则一 般月份套保额度进入临近交割月时自动转化为临近交割月份套保,并发生额度大小的转化。
  重复使用:一般月份套保额度在一般月份可以重复使用;临近交割套保额度在交割月前第二月可以重复使用,在交割月前第一月不得重复使用。
  使用时限:应当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三个交易日收市前使用套保额度。
  申请一般月份套期保值额度,应当按照合约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一般月份套期保值额度申请(审批)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合约、一般月份套期保值额度需求及其他信息;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公司注册证书等能够证明经营范围的文件;
  (三)上一年度现货经营业绩或者最新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四)当年或者下一年度现货经营计划,与申请套期保值交易相对应的购销合同或者其他有效凭证;
  (五)套期保值交易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风险来源分析、保值目标;
  (六)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申请的,提供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制度;
  (七)能源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临近月份套期保值额度,应当按照合约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临近月份套期保值额度申请(审批)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合约、临近月份套期保值额度需求及其他信息;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公司注册证书等能够证明经营范围的文件;
  (三)证明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需求真实性的相关材料,包括当年或者上一年度生产计划书、与申请额度相对应的现货仓单、加工订单、购销合同、购销发票或者拥有实物的其他有效凭证;
  (四)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申请的,提供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制度;
  (五)能源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3、套利交易
  一般持仓额度不能满足套利需求的,可以申请套利交易持仓额度,套利持仓的保证金采取大单边的收取方式。
  套利交易分为跨期套利和跨品种套利。跨品种套利的品种组合由能源中心另行通知。
  套利交易持仓额度分为一般月份的套利交易持仓额度和临近交割月份的套利交易持仓额度。一般月份套利额度适用于申请品种的一般月份的所有期货合约,但不能自动转化为临近交割月份套利额度。
  申请一般月份套利额度,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一般月份套利额度申请(审批)表;
  (二)套利交易策略,主要包括资金来源和规模说明、跨期套利交易或者跨品种套利交易;
  (三)能源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临近月份套利额度,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临近月份套利额度申请(审批)表;
  (二)套利交易策略,主要包括资金来源和规模说明、跨期套利交易或者跨品种套利交易、建仓和减仓安排、交割意向等;
  (三)申请合约价差偏离情况分析;
  (四)能源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4、保证金制度
  原油期货采用保证金制度。能源中心根据期货合约上市运行(即从该期货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止)的不同阶段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原油期货不同运行阶段保证金收取标准
  原油期货也采取单向大边收取保证金,即同一客户在同一会员的同品种双向持仓采用单向大边的保证金收取原则。但是当合约进入最后交易日前第五个交易日收盘后不再适用。
  期货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能源中心会根据市场风险情况,以公告的形式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
  (一)持仓量达到一定水平的;
  (二)临近交割期的;
  (三)连续数个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达到一定水平的;
  (四)连续出现涨跌停板的;
  (五)遇国家法定长假的;
  (六)能源中心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变化的;
  (七)能源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对同时适用规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交易保证金比例的期货合约,按最高值收取交易保证金。
  根据涨跌幅调整——当价格大幅波动时调整保证金水平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原油期货不同涨跌幅保证金收取标准
  当涨跌幅达到上述条件时,交易所将采取相应措施:
  •对部分或全部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提高交易保证金  
  •暂停部分或全部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开新仓
  •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但调整后的幅度不超过20%
  •限制出金
  •限期平仓
  •强行平仓
  •能源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5、涨跌停板制度
  原油期货标准合约的涨跌停板不超过上一交易日的±4%(新上市合约第一个交易日的涨跌停板为合约规定的涨跌停板的2倍。)期货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能源中心可以根据市场风险情况,以公告形式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一)某期货合约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的;
  (二)遇国家法定长假的;
  (三)能源中心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变化的;
  (四)能源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期货合约以涨跌停板价格成交的,成交撮合实行平仓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但平当日新开仓位不适用平仓优先的原则。
  注意:期货合约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时,交易所会调整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比例,如下: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原油期货连续涨跌停板保证金收取标准
  当某原油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称为D1交易日,以下几个交易日分别称为D2、D3交易日)出现单边市,将按下表所示提高涨跌停板幅度和保证金水平:
  由于同方向连续出现单边市情况复杂,以上解析只表现部分内容,完整规定请查看交易所规定。
  6、持仓限额制度
  客户在一定时间内持仓额度不能超过能源中心规定,达到或者超过持仓限额的,不得同方向开新仓,特殊申请情况除外。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原油期货持仓限额
  注:以上持仓量数据均为单向计算。
  原油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八个交易日闭市后,不能交付或者接收能源中心规定发票的自然人客户该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为0手。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原油期货自然人客户持仓
  7、强行平仓制度
  为控制市场风险,能源中心实行强行平仓制度。由能源中心执行的强行平仓产生的盈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因强行平仓发生的亏损由客户自行承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实行强行平仓:
  (一)客户持仓数量超过持仓限额规定的;
  (二)客户相关上市品种持仓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调整为相应整数倍或者不符合交割要求的;
  (三)由于违规受到能源中心强行平仓处理的;
  (四)根据能源中心的紧急措施应当实行强行平仓的;
  (五)其他应当予以强行平仓的情形。
  8、异常交易
  (一)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自成交次数≥5次(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之间的成交也算自成交)
  (二)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500次
  (三)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大额报撤单次数≥50次,且单笔撤单的撤单量≥300手
  (四)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涉嫌实际控制关系的交易编码合并持仓超过交易所持仓限额的规定
  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认定:
  (一)行为人作为他人的控股股东,即行为人的出资额占他人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他人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行为人作为他人的开户授权人、指定下单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或者其他形式的委托代理人;
  (三)行为人作为他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行为人与他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一致的;
  (四)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存在配偶关系;
  (五)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存在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关系,且对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
  (六)行为人通过投资关系、协议、融资安排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对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
  (七)行为人对两个或者多个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
  (八)能源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
  9、交割
  原油交割采用的交割方式:
  实物交割,即合约到期时,根据期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了结未平仓期货合约的过程;
  保税交割,即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内,处于保税监管状态的期货合约所载商品作为交割标的物进行实物交割的方式;
  仓库交割,即买卖双方以仓库标准仓单形式,按规定程序履行实物交割的方式;
  集中交割,即也称为一次性交割,是指所有到期合约在交割月份最后交易日过后一次性集中交割的交割方式。原油是采用5日交割法,交割期为最后交易日后的连续5个交易日。原油期货交割业务参与者需要通过能源中心申请标准仓单账号后方可办理相关仓单业务。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原油期货5日交割法
  (一)第一交割日(申请)
  1、买方申报意向。买方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向能源中心提交所需商品的买入意向书,内容包括品种、数量及指定交割仓库名称等。
  2、卖方提交标准仓单。卖方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向能源中心提交已付清仓储费用的有效标准仓单。第五交割日之前(含当日)的仓储费用由卖方支付,第五交割日之后的仓储费用由买方支付。
  (二)第二交割日(配对)
  能源中心根据已有资源,按照“时间优先、数量取整、就近配对、统筹安排”的原则对标准仓单进行配对后分配。
  标准仓单不能用于下一月份期货合约实物交割的,能源中心按各买方交割量占当月交割总量的比例原则向买方分摊标准仓单。
  (三)第三交割日(交款取单)
  1、买方交款、取单。买方应当在第三交割日14:00之前向能源中心交付货款并取得标准仓单。
  2、卖方收款。能源中心应当在第三交割日16:00之前将货款支付给卖方,遇特殊情况能源中心可以延长货款给付时间。
  (四)第四、第五交割日(交票退款)
  卖方向能源中心提交交割商品所对应的全部发票。发票的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能源中心的规定。保证金清退和发票提交等其他事宜,按照《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结算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期货转现货 ,是指持有方向相反的同一月份期货合约的买方和卖方协商一致并向期货交易所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将各自持有的期货合约按照交易所规定的价格由交易所代为平仓,按双方协议价格进行与期货合约标的物数量相当、品种相同或者相近的仓单等交换的过程。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原油期货期转现
  适用于:能源中心所有上市期货合约的历史持仓,不适用在申请日的新开仓;
  申请期限:欲进行期转现期货合约上市之日起,至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含当日)止。
  交割要点:
  交割单位:1000桶/1000桶的整数倍;
  最小出入库:最小入库量20万桶(200手);最小出库量20万桶,不足20万桶的,可通过现货等方式凑足;
  交割费用:交割手续费、仓储费用、检验费用、出入库费用;
  交割资质:不能交付或接收规定发票的客户不得参与
  有效期:仓单不设有效期
  头寸限制:最后交易日前第八个交易日闭市后,不能参与交割客户持仓为0;交割月前第一月客户持仓500手。
  原油期货干货就介绍到此,您是否对原油期货有了进一步了解呢?如果您也想参与原油期货交易,可随时拨打中信建投期货开户咨询电话:0755-33373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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