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期货公司互联网开户规则(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2019/4/22 20:36:44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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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期货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探索期货公司在确保开户实名制、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前提下进行互联网开户”的要求,努力增强期货经营机构的竞争力,结合近年来期货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自律管理经验,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部分期货公司讨论拟定了《期货公司互联网开户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则》)。现将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基金公司、证券公司均实现了投资者可采用互联网方式开户。从基金、证券行业的实践来看,互联网开户的推进能够有效提高开户效率,并通过减少对实体营业部的依赖降低公司在场地、人力等方面的成本,同时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地域因素对公司业务拓展半径的束缚,可以成为促进期货公司创新发展的重要抓手。多家期货公司就开展互联网开户进行了探索和研究,个别先行先试的期货公司已可实现互联网开户。但也应该看到,互联网开户有别于现场开户,其如何在具体形式上满足确保开户实名制、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和进行充分到位的风险揭示等核心监管要求需要进行明确。因此,有必要制定《规则》,用以规范期货公司合规开展互联网开户,从而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互联网开户更好发展。

  二、起草原则

  《规则》的起草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落实《意见》所提出互联网开户的基本要求,确保客户实名制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得到有效落实;

  二是要求期货公司在通过互联网为客户办理期货账户开立手续的过程中应当明确揭示互联网开户以及期货交易存在的风险,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三是强化事中事后的自律监管。

  三、具体内容

  本次起草的《规则》五章共计二十九条,其中总则部分四条、业务规则部分十二条、内部控制部分九条、自律管理部分三条、附则一条。

  各部分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部分共计四条,明确了《规则》起草的依据,规定了互联网开户的定义、适用范围,并对期货公司制订相应的内控制度做出了要求。

  第二章业务规则部分共计十二条,是《规则》的主要构成部分。

  一是明确了期货公司可根据业务情况选用互联网开户系统。

  二是明确了互联网开户的办理对象仅限于自然人客户。

  三是着力解决互联网开户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三个问题,即客户身份识别问题、风险揭示问题、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落实问题。

  四是明确了期货公司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并对互联网开户开展过程中的开户结果反馈、客户资料的维护与账户注销、回访制度等环节做出了要求。

  五是提出了从事互联网开户的人员要求。

  第三章内部控制部分共计九条,要求期货公司应当建立与互联网开户相关的系列内控机制。

  一是要求期货公司建立与互联网开户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并建立相关人员的管理机制和业务复核机制。

  二是要求期货公司建立风险监控机制,对不符合开户流程要求的环节及时进行整改,并建立内部责任追究机制。

  三是要求期货公司不得借互联网开户设立非法经营网点。

  四是对期货公司互联网开户过程中产生的文字、影像等电子文档的保管做出了要求。

  第四章自律管理部分共计三条,明确了协会在日常自律管理过程中的监督检查权,主要包括对期货公司的自律管理检查和从业人员的管理检查。

  第五章附则一条,明确了《规则》的解释部门以及施行时间。

  四、关于互联网开户业务开展过程中若干问题的考虑前期调研和分析的结果显示,期货公司在推行互联网开户过程中主要面临四个问题:

  一是客户身份如何识别的问题;

  二是期货交易的风险如何揭示;

  三是投资者适当性如何落实的问题;

  四是系统选择问题。

  而通过与有关方面的反复研究和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这四个问题都已经找到了妥善的解决方案,具体如下:

  (一)关于客户身份识别问题

  关于客户身份识别的问题,可以通过借鉴证券行业的经验,并结合期货行业自身的特点来解决。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有关规定,在客户提交申请信息后,首先由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以下简称“监控中心”)或期货公司链接公安部门“全国公民身份查询服务系统”核对客户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然后在视频见证环节,由期货公司分别对客户实时出示的身份证及已上传的身份证照片与实时视频画面中的客户进行核对,并在审核确认其身份真实性后向客户发放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数字证书,以作为客户身份识别的唯一标志。客户的电子签名作为可靠的签名方式,与其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是在账户激活前,期货公司按有关规定对客户进行电话回访并保存通话录音,回访内容包括确认客户身份、确认开户方式、确认客户已阅读各类风险提示文件并理解相关条款、提醒客户注意账户安全、再次提示期货交易风险等内容。由此来看,现有技术手段可以确保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可以得到有效落实。

  (二)关于期货交易风险的揭示问题

  当前期货公司开户业务流程中风险揭示的主要方式是要求客户抄写《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客户须知》中的部分内容,抄写完毕后手写签署《期货经纪合同》。在互联网开户业务的流程中,可以通过播放一定时间的《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和《客户须知》等内容的讲解视频、强制客户拖动电子版材料的滚动条完成在线阅读、由期货公司开户人员与客户进行交互式视频交流等形式开展风险揭示和投资者教育,之后由客户点击相应的按钮进行电子签名,确认已阅读并了解相关风险。

  由此来看,期货交易的风险揭示在互联网开户过程中可以得到有效的落实。

  (三)关于投资者适当性落实问题

  当前期货市场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主要包括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客户期货保证金可用资金余额状况、适当性知识测试、交易经历、诚信状况等几个方面的内容:

  1.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的综合评估问题。

  对于其中的客户年龄、学历两个方面,客户可通过对应项勾选、上传附件、系统识别信息后自动计算分数以判断客户是否符合标准;关于客户金融资产状况的评估,可通过查询客户期货账户资金余额和审核金融资产证明材料电子版本实现,经审核通过后录入期货公司账户业务管理系统中。

  2.关于客户在期货公司的可用资金余额状况。

  系统可自动抓取申请交易编码前一交易日的结算账单以确认客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 万元。

  3.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知识测试问题。

  由客户在线填写由中金所提供且每月更换的八套试题。期货公司应对投资者答题情况进行视频回访,要求投资者说明答题思路并承诺电子试卷为本人独立完成。

  4.关于客户的交易经历问题。

  如果客户在申请开户的期货公司有相关期货交易经历,可由期货公司直接提供相关交易经历。若客户在申请开户的期货公司无期货交易经历,则需自行将相关证明材料电子化,并通过互联网传送至期货公司,由期货公司予以审核。

  综上所述,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在互联网开户业务过程中可以得到有效的落实。

  (四)关于系统选择问题

  《规则》提出由监控中心提供统一的互联网开户系统主要是基于四点考虑:

  一是有利于期货行业互联网开户业务流程的标准化建设,并减少现场检查压力,降低监管资源耗费;

  二是互联网开户系统投入较大,由监控中心承担期货行业统一互联网开户业务平台的建设可以有效减少期货行业的重复投入,降低期货公司开展互联网开户业务的成本;

  三是经监控中心信息技术部门评估,统一开户系统建设完成后,可以满足众多期货公司的同时开户需求;四是根据前期调研,在反馈的125 张有效问卷中,98.4%的期货公司都愿意使用监控中心提供的统一互联网开户平台(1 家公司使用自建互联网开户平台;1 家公司因其目标客户群体定位为大型机构客户,不准备开展互联网开户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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