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券期货风险大 保护自身利益远离他

2019/5/27 9:24:35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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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券期货风险大 保护自身利益远离他

  一、非法期货的概念及监管沿革

  1. 非法期货的概念
  现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就期货交易和期货合约定义如下: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期货合约包括商品期货合约和金融期货合约及其他期货合约。
  同时,《条例》第七十五条明确了非法期货的两种主要表现形式:一是非法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其他形式组织期货交易活动,二是非法设立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或者擅自从事期货业务。
  此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以证券期货投资为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1]64号)明确了另一类非法期货行为表现形式,即以“投资咨询”、“代客理财”等为招牌,以高额回报、虚假融资等为诱饵,采取内部模拟证券期货交易等手法,非法侵占他人财产。
  从概念上理解,非法期货有三个特点:主体资格的非法性、行为特征的期货性、动机目的的侵财性。
  2. 监管沿革
  国务院及我会历来高度重视对非法期货活动的打击力度。以《关于严厉查处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165号)拉开打击非法期货活动的序幕,《关于进一步明确在查处非法期货交易中职责分工的通知》(证监期字[1998]15号)进一步明确相关政府部门责任分工。自1993年起,经历十余年的整顿治理和规范发展,期货市场一系列基础性制度建立与完善,特别是期货保证金监控机制的确立,我国期货市场进入规范与发展并重阶段,期货市场的不法活动得到有效遏制。但是,近年来,在利益诱惑的驱使下,一些非法期货活动开始露头,并呈现蔓延趋势。为防范金融风险,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国务院及时出台《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随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安部、工商总局、银监会和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黄金交易所和从事黄金交平台管理的通知》(银发[2011]301号)、《关于进一步明确黄金市场及黄金衍生品交易监管职责的意见》(中央编办发[2011]29号)、《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人民银行、证监会[2013]3号令)、证监会联合发改委、工信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和银监会发布《关于禁止以电子商务名义开展标准化合约交易活动的通知》(证监发[2013]74号)、《关于做好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办发[2013]111号)等规范相继出台,进一步明确了非法期货活动的表现形式、监管职责和认定标准。
  二、非法期货活动的表现形式
  当前非法期货活动的主要有以下三种表现形式:
  1、非法组织期货交易
  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是指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相关活动。
非法期货交易场所的主要模式是不法分子首先成立一个与金融行业相关的公司,租用服务器建立期货交易平台,并制定标准化期货合约和交易规则,然后在全国招揽代理商,通过电话、广告等方式招揽客户。客户向公司存入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就可以按规则中约定的比例放大实际成交金额,买卖期货合约。客户可以通过网络、电话下单,同时,按照交易规则向公司支付佣金、手续费等费用。公司与客户每日结算合同金额、保证金额,当客户当日保证金亏损至一定数额时,需追加保证金以满足所持有期货合约的资金配比要求,否则即由公司强行平仓。不法分子往往以各类名义规避期货交易的提法,但是该交易模式具有集中交易、标准化合约、当日无负债结算、保证金交易等特点,符合现行法律关于期货交易的定性。
  非法期货交易场所多以黄金、白银等贵金属、香港股指期货为交易标的,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非法期货交易场所单纯提供交易平台,以投资小、收益大等噱头或以配资为名提供更高杠杆率,吸引投资者参与,为买卖双方提供撮合交易,收取佣金。有部分非法期货交易场所为境外交易机构(俗称“外盘”)充当代理,或者以外盘代理为名,行内盘交易之实。二是非法期货交易场所不仅提供交易平台充当中介,而且参与交易,成为买方或卖方(俗称“对赌”),剩余头寸进入合法交易场所保值。有的非法期货交易场所在对赌时,提供虚假行情或者不同步的交易行情,有的在交易系统恶意设置障碍。三是非法期货交易场所完全以从事期货交易为名,以投资小、收益大等噱头吸引客户参与交易后,将客户缴存的保证金等资金非法占为己有。
  近年来,上海卓绩投资非法经营恒生指数期货案,浙江世纪黄金制品有限公司非法经营黄金期货案、上海联泰投资有限公司非法经营案、大西洋证券迷你期指案、湖南维财非法经营黄金期货交易案等均属于上述类型的非法期货案件。其中,大西洋迷你期指交易以沪深300指数为标的,公开招揽客户参与交易,降低入市门槛,激活账号后首次入金只需5000元(中金所为50万元),交易最少可买0.1手(中金所为1手),交易保证金仅约为沪深300期指的1/180。而湖南维财公司从事的非法经营黄金期货其覆盖范围之广(26个省)、发展的代理商之多(738家)、吸纳的会员之众(4万余人)、会员保证金数额之大(23亿)等都是极为罕见的,犯罪嫌疑人在几个月内非法净获利达数亿元。
  2、非法经营期货业务
  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是指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非法设立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经营期货业务。非法经营期货业务主要有以下形式:一是名称通常不包含“期货公司”等字样,而以“某投资公司、咨询公司”等为名,避开期货行业特许经营的监管要求。二是合法期货公司的代理商,以期货配资、代客理财、投资咨询为名义吸引客户入金,接受客户的交易指令后以他人的名义通过期货公司进场交易,交易结束后对客户再进行二次结算。三是非法期货交易场所的会员、加盟商或代理商等,以专业老师指导操作、稳赚不赔等口号诱骗投资者参与现货商品交易。
  3、利用期货对敲非法侵占他人资产
  不法分子多以代客理财、期货配资等为名,以高额回报、虚假融资诱饵,骗取投资者的信任代为操作账户或资金,然后利用期货市场远期不活跃合约对敲交易转移窃取委托人资金。此类违法行为可区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不法分子以期货操盘手代客理财为幌子,博得客户信任后获取客户交易账号和密码,通过对敲交易方式将客户资金转移到可控账户并迅速提现。二是不法分子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银行账户和身份信息,然后冒名在期货公司开立期货账户,并委托期货公司代为开通银期转账功能(俗称银期直通车)后将受害人资金转移到期货账户,继而利用期货对敲交易将他人资金转移到可控账户并提现。此类案件2013年在上海辖区期货市场发生四起,案值达成700余万,涉案金额较大,违法手法极其隐蔽。
  三、非法期货活动的当前形势
  近年来,非法期货活动处于多发状态,特别是以商品现货交易的名义进行非法期货交易的场所屡禁不止,风险不断暴露,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严重干扰正常市场秩序。非法期货交易场所通常以现货白银等热门投资产品和大宗农产品现货交易为诱饵,面向社会公众开展业务,受害者人数往往较多,同时大多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且收取的交易费用相对较高,投资者受损金额相对较大,而相关交易又多通过网络进行,形式较为隐蔽,投资者维权相对困难。这些交易场所名为现货交易场所,实为投机炒作平台,对实体经济没有积极作用,还因个人客户亏损累累而引发大量投诉纠纷,影响社会和谐稳定。2014年年7月,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虚拟资金等违法违规手段组织大蒜等品种交易的山东农产品电子交易市场、青岛金智发电子商务公司相继崩盘,老板跑路,分别留下数亿元的客户资金缺口,酿成社会风险。

  此外,合法期货公司的代理商以及一些投资咨询公司,以期货配资、代客理财、投资咨询为名义吸引客户入金,接受客户的交易指令后以他人的名义通过期货公司进场交易,交易结束后对客户再进行二次结算。配资公司多将其控制的账户提供给客户使用,并在交易过程中对客户交易账户实施风险控制,亏损达到一定比例时对其进行平仓或要求其追加保证金,以保证配资公司自身资金不受损失,同时收取高额资金使用费。由于在配资业务中,客户资金被配资公司控制,其安全性难以得到保障;且配资放大了杠杆比例,加大了客户财务风险;同时,配置资金进入期货市场,可能扰乱期货市场秩序,存在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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